“悬挂临时号牌的电瓶车到2025年1月31日起,将不得上道路行驶!”《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瓶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就电瓶车的生产与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与充电、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日前,记者就该办法关于电瓶车的登记、道路通行、法律责任、零时号牌车辆使用的时间等问题走访了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相关人士。
“目前玉州区范围登记在册的临时号牌电瓶车有15余万辆,加上未注册登记的,估计有将近20万辆。” 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分管车管业务的副大队长黄莹艾这样介绍目前道路上常见“大绿牌”电瓶车。
记者发现,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瓶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简而言之,这些临时号牌电瓶车将在2025年1月31日起,不得再上道路行驶。”黄莹艾说。
“电瓶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且必须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注册登记,俗称入户。”黄莹艾明确强调。
据介绍,车主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等材料。
“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电瓶车只能在广西区内行驶,换而言之,外省的电瓶车也不得在广西区内行驶。”黄莹艾说。
办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瓶车应当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悬挂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和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瓶车的号牌、行驶证。
“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黄莹艾强调,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或者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通行的,最高时速不允许超出十五公里;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的情况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行驶;驾驶和乘坐电瓶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给予批评教育,处五十元罚款;悬挂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和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瓶车号牌、行驶证的,收缴号牌、行驶证,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或者违规在人行道上通行,酒后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在夜间未开启照明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黄莹艾介绍,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旧牌新挂”现象:市民在购买电瓶车后不想入户,并听从一些不良商家的蛊惑或“自作聪明”,把旧车牌安装到新车上。“这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的行为,如被查获,将对司机处以罚款200元处罚。”
据了解,电瓶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如果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便属酒驾,将面临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