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8日12时许,陈某翔驾驭搭载陈某华的无号牌简便摩托车,沿S503省道由道石往八步方向行进,行进至S503省道7公里800米时,与同向掉头行进由邱某名驾驭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产生磕碰,形成陈某翔、陈某华、邱某名3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路途交通事故。
①摩托车驾驭人陈某翔的交通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未戴头盔驾驭无号牌改装的简便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驾驭。
②三轮车驾驭人邱某名的交通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未戴头盔驾驭无号牌的一般三轮摩托车,掉头时阻碍正常行进的车辆通行。
驾驭无牌车辆产生交通事故后,单个驾驭员使用车辆无号牌,抱着逃跑后公安机关无从查破的侥幸心理,常常会呈现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给公安机关侦破逃逸案子带来了很大难度。
驾驭无牌车辆短少对交通法规的敬畏,随意变道,乱停乱放、闯红灯、逆行等等交通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在其身上都有表现,不只打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事故保险救助途径缺失。无牌无证机动车一般没有依规则购买意外保险和强制保险,若产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难以得到依法补偿。
机动车没有存案挂号、上牌,这就给犯罪分子供给了有利条件,一旦无牌无证车辆被盗销赃后,难以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