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的规定。
检测报告(编号:(环)ZKTR-2302-0179)ICP分析原始记录表中,同一试管位出现多个样品分析数据;检测报告(编号:(环)ZKTR-2303-0330)ICP分析原始记录表中,同一试管位出现多个样品分析数据;检测报告(编号:(环)ZKTR-2303-0190)原始记录中,土壤半挥发性有机物和土壤石油烃样品中现场平行和实验室内添加平行样均与原样品同一位置进样分析。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1、责令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叁仟玖佰元整(¥39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