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办法》规定对群众举报的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给予20~200元现金或相应物品。对同一举报人在一个自然月内的多起有效举报,奖励可以累积发放,但累积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行政区域内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工作,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兑现奖励。
(一)适用于通过呼和浩特市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做交通违法线索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的下列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进行20元现金或相应物品奖励:
5.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三)举报人要实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相关线索的视频、图片中应有全景图像,可以清晰反映整体道路情况或包含明显建筑物、标的物、标志、标线等,能够清晰反映车辆整体情况,包括车辆品牌、颜色、号牌等基本信息。
(四)同一个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举报时间为准。对同一举报人在一个自然月内的多起有效举报,奖励可以累积发放,但累积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1. 举报人可现场拨打122报警电线. 通过向“呼和浩特交通管理支队”微信公众号提供时间、地点、手机或车载行车记录仪等拍摄的视频资料举报。
3. 通过呼和浩特市“爱青城”APP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做交通违法线索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进行100元现金或相应物品奖励:
5. 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在校车站点停靠上下学生的;
10.“营转非”大客车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以及车辆安全状况不符合技术规定要求的;
(三)对群众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进行200元现金或相应物品奖励:
1. 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7. 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 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
(四)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所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驾驶人、违法事实等信息特征。
(五)同一个严重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对同一举报人在一个自然月内的多起有效举报,奖励可以累积发放,但累积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后,要对举报事项按流程处理。对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的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处罚。
(八)举报人拍摄的交通违法视频、图片、文字不清晰,无法确定违法车辆和驾驶人的;
(十)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且举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第九条(一)对于使用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举报的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对上个月的有效举报信息进行汇总,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列出奖励金额明细,经审核后,通知举报人兑现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卡信息领取奖励金或相应奖品,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二)对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应当在举报违法事项被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卡信息领取奖励金或相应奖品,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三)对每个自然月内有效举报(不包括违法停车行为)排名前十名的群众,且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授予徽章奖励。已领取过徽章奖励的群众不重复发放。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有效举报信息进行汇总,核实举报人身份和银行卡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手工操作拍摄举报照片或录像视频,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别的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除追回举报奖金外,将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有关的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