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机动车辆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固封装置对机动车号牌做固定,或号牌固封装置上压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对应的;
6、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字符边缘小于5mm的;
7、车辆出厂时号牌安装的地方即处于固定防护装置之后,导致不能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以及号牌破损未及时来更新而影响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
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对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对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对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出现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不是满足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对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对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